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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逃債主要有哪些表現 | 應對該現象的主要對策有哪些

破產清算 閱讀(1.79W)

一、企業破產逃債的主要表現

企業破產逃債主要有哪些表現?應對該現象的主要對策有哪些?

在我國當前的企業破產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被扭曲的現象:一些企業假破產,真逃債,把破產當作一種手段,千方百計賴帳、逃債,嚴重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危及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主要表現為:

1、破產企業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範圍,想法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賠償比例。

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時,一些企業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和作價,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對無形資產不作價、不評估。

在無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有的企業甚至不按破產財產的實際價值作價,故意壓低破產財產的作價金額,使債務率超過實際負債率,形成無資產清償債務的局面。

2、破產企業“惡意”破產,故意轉移財產,另立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搞空殼破產。

在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援、配合、默許和縱容下,一些企業通過改制,抽逃資產,使原單位名存實亡,債務懸空,待破產清算結束免去餘債後,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基礎再重新開張。甚至出現了企業一面靜悄悄地醞釀破產,一面又緊鑼密鼓地投資辦新廠的怪事。

3、破產企業違法操作,隨意拔高職工安置費等優先受償費用,使企業無產可破。

目前,在企業破產實踐中存在著這樣一種做法:即根據職工人數和破產企業資產狀況,首先從破產財產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職工安置費。

如果破產企業為其他企業所購買或接收,則將這一費用以資產形式撥付給購買者或接受者企業。實踐中有的企業清算費用驚人,有的企業一面進行破產,一面又利用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新的企業,以此方法甩掉鉅額債務。

一些部門從地方、部門利益出發,幫助企業出謀劃策,以使企業“起死回生”。有的地方強令銀行等債權人放棄債權。

由於政府的社會公益目標與心理,在清算破產企業債務時,往往利用行政權力,要求一些資金實力雄厚、效益良好的企業或者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等放棄對破產企業的債權,以平緩破產企業終結時、破產還債過程中,因破產財產不足而可能導致的債務清償及職工安置等方面的一些矛盾。有的甚至串通法院,人為認定抵押等擔保物權無效,或雖認定有效但不予優先清償。在破產企業債權受償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擔保物權極易受到分割。

由於破產企業財產微薄,在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後,其他未設定擔保物權的一般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數額就微乎其微,並且大多數破產企業屬於長期負債經營,如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後以企業的全部資產向銀行作抵押擔保。

這種情況下,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均應首先滿足銀行債權,但這很難得到其他債權人的認可,因此經常出現政府出面做工作要求擔保物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債權人會議通過決議剝奪取得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不支援債權人就擔保物權優先受償請求的情形,以平衡和均等利益犧牲擔保物權人應當依法首先取得的法定份額。

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關照下,有的企業揹著債權人偷偷破產,有的以低得驚人的價格轉讓給本地企業。破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業甩掉“包袱”輕裝前進的最佳選擇。

二、企業“破產逃債”現象的對策

1、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減少行政干預

在正確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時,應儘量減少行政力量對企業的干預,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破產工作的影響。

企業破產是市場行為,而不能是政府行為,政府在企業破產工作中應依法辦事,創造推行與破產製度相適宜的法制環境,從大局出發,處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與本地、發展與穩定等方面的關係,要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假破產,真逃債”現象的發生。對清算組的工作,評估機構的活動,資產變現的方式,人民法院都應當直接介入並加強監督。

2、完善破產立法,規範破產行為

我國現行破產法立法宗旨偏重於企業改革,對實現債務人公平清償重視不夠,從司法實踐看,該法從指導思想到具體內容已不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產法已迫在眉睫。

破產法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及時向法院申請破產,因怠於申請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的,法定代表人應受相應的法律制裁。鑑於當前債務人有預謀地“破產逃債”的情況較為普遍,破產法應明文規定,債權人有權依法起訴惡意逃債的債務人。

由於破產案件非常複雜,對案件審理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建議在中院、高院設專門的破產法庭。應參照國際慣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時,應指定管理人接管企業財產,當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管理人成為破產企業的清算人,負責對企業的財產清理、估價、變賣和分配。適當增大債權人會議權利,加強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的地位和作用。

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擔保物權的實現。增加完善有關的破產犯罪的法律規定,加大對破產犯罪的打擊力度。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也應加強對國有破產企業的監督,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也應依法處理。

3、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建立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以有效解決破產財產變現的現狀,既減輕債權人的負擔,又盤活破產企業資產,避免資源浪費。

發展和規範市場中介組織,使他們在企業的評估、管理、拍賣、清算等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有關費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緩解企業破產壓力,緩衝社會矛盾,解除企業破產後顧之憂,從而使企業破產規範進行,債權人權益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