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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地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2.25W)

一、非法佔地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非法佔地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違法佔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型別,是指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違法佔地行為有以下四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檔案或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而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

2、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檔案佔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佔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違法佔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夥同村幹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佔,主要是指超過批准的用地面積佔用土地,多佔的部分屬於違法佔地。

4、其他形式的違法佔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佔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的;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等。

二、違法佔用土地責任是什麼

1、倒賣土地使用權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3、用地單位拒不復墾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4、非法佔地(少批多佔,未批先佔,以租代徵)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少批多佔),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未批先佔,少批多佔,以租代徵等形式佔地都屬於非法佔地。

6、越權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截留徵地補償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照土地管理法依照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非法佔地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是比較多,而針對不同的佔地行為,需要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不同,其中也不乏一些情節嚴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比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對土地的審批、使用管理上,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情況的,構成犯罪的將根據具體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就算尚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也會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