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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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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不同

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區別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公司債券在《公司法》中有第七章“公司債券”的專章規定,同時也是《證券法》明文規定的證券的一種,其發行、交易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交易主要適用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但也不能違反《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見發改財金[2004]1134號文中的第一條規定)。

(二)發行主體不同

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2號),“試點初期,試點公司限於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從現狀來看,我們認為是傾向於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公司制企業(如各種廠、礦等)的,但也不併排斥公司制企業,如筆者參與的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2007年發行5億元人民幣企業債券便是很好的明證,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

(三)發行條件不同

1、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9號),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5)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餘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2、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財金[2004]1134號),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淨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0%。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專案總投資的20%;

(9)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巨集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援行業、最低淨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募集資金用途的區別

《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符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准的用途,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與此基本一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只有量的區別,而無質的區別。

(五)審批程式不同

根據《證券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經過核准的公司才可以發行公司債。而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債券在審批制度上的歸口管理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六)發行程式不同

1、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並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申請檔案。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 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需要聘請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中並無強制性規定。

2、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以及實踐中的做法,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先由其內部有權機關作出決議,由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協助發行人向審批機關申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則按照先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發行人應在企業債券發行規模下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且須在批准檔案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始發行。 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企業債券。

(七)監管機構的不同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執行。 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綜上所述,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區別不大,因為其本質上都屬於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所以從理論意義上來說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若要細分其區別的話,主要表現在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的稽核制度和組織形式上有所不同。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