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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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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必須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之一時人民法院才會受理股東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訴。上述四個條件是人民法院立案時審查的程式依據,也是實際審理案件時實體審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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