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債務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成立之前的債務是由設立人來承擔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發起人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式,手續複雜。
四、哪些情形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2、出資不到位
3、抽逃出資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事實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按照國家法定程式是可以依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註冊成功,為註冊公司所產生的這些債務由公司承擔,導致公司沒有註冊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裡也無法一概而論,註冊稽核沒有通過的,相關部門都會告知未通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