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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可以不設股東會是怎樣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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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可以不設股東會是怎樣設定的?

《公司法》,可以不設股東會是怎樣設定的?

可以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以下幾種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作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國有獨資企業。上述企業依法可以不設立股東會,除此之外,其他種類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三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必須設立股東會?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的職權依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所以不可以不設股東會。

三、公司法不設股東會決議可以嗎?

我國法律《公司法》不設股東會決議有以下規定: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綜上所述,我國對公司法,可以不設股東會有著明確的規定,剛創業的公司應該仔細瞭解國家所規定的規章制度,公司法對大大小小公司有著明確的規定,公司也必須去遵循它,不能圖一時利益去違犯國家的法律,這樣是必然不會使自己的公司走得更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