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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認繳規定出資時間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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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認繳規定出資時間是怎樣的

新《公司法》認繳規定出資時間是怎麼樣的?

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新《公司法》認繳出資時間是這樣的,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註冊資本不設最低限額,但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的註冊資本均不得為零元。新《公司法》對公司的設立條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為例,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這意味著在修法前,如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設立行為是無效的;修法後,則是有效的,但不得從事有限額規定的特定行業。如需從事該特定行業的,應按照規定辦理增資手續。按照政府統一服務和便民原則,公司登記機關應對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審批條件的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認繳出資。

二、新《公司法》認繳和實繳的區別

(一)註冊資本認繳登記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四)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採取註冊資本認繳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進行工商登記的時候,只需要出示認繳證明就好,不用登記實際收的資本。而除了像典當型的企業、小數額的貸款公司有必要進行實繳登記以外,其餘的有限公司只需要進行認繳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