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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股東會同樣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在公司的董事會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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