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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大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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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進行內蒙古大集體企業改制 

內蒙古大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從大集體成立的那天起,大集體職工與正式工之間就沒有真正的平等過。目前,大集體企業存在很多困難。 大集體職工生活困難。很多職工生活難以為繼,因為沒錢治病,很多職工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貧現象愈來愈突出。據統計,下崗職工中患有腫瘤、腦血栓、心臟病等大病患者佔職工總數的6%以上。在生活的重壓下,廠辦大集體下崗職工離婚率上升,精神類疾病人數增加。年齡偏大、身體不好,缺乏技能使下崗職工生活困境一直難以得到扭轉。下崗職工中絕大多數是“4050”(指女40歲、男50歲,下同)大齡人員,技能低,體力差,上有老,下有小,許多家庭又都是夫妻雙下崗。雖然內蒙古森工集團多方採取臨時性救助措施,但有限救助金,對於廠辦大集體這一龐大困難群體,仍顯杯水車薪。 大集體企業經營困難。

作為特殊的企業附庸群體,廠辦大集體當前面臨著諸多難題,主要如下: 

1、是產權關係不清,經營機制不活,屬於典型的“二全民”企業。

2、是資產質量較差,科技開發能力薄弱,發展後勁不足,市場競爭力下降。有些債務負擔沉重。

3、是企業經營管理粗放,自主經營能力不強。

4、是企業離崗職工人員多,生活保障問題突出,再就業壓力較大。在這些廠辦集體企業中,離崗職工人數佔職工總數的67.9%。

5、是企業原料不足,國家實施天保工程二期後,內蒙古大興安嶺林區木材產量減少至119.6萬m3,是天保工程一期的一半,致使大集體企業原料供應緊張,產能下降。

6、是由於廠辦集體企業大多由主辦廠投資建立,並非標準意義的集體企業,因此,在改制中存在著一個集體企業和主辦廠之間資產和債權債務的界定、分割問題。

二、在崗人員勞動關係處理方式 

1、解除原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大集體企業關閉或破產的,員工勞動關係按此方式辦; 大集體企業改製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按此方式辦;經協商同意也可把經濟補償金轉為股份。 大集體企業改製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辦,經協商同意也可把經濟補償金轉為股份。 大集體企業改製為國有全資或控股企業的,也可按此方式辦;或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明確處理原勞動關係,簽訂新勞動合同 與主辦國有企業有10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可與主辦國企協商簽訂勞動合同; 在大集體工作且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員工,由國企安置或簽訂勞動合同。

3、實行內部退養: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或30年以上工齡人員,可發給基本生活費,並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行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4、解除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對接近內退條件且再就業有困難人員,可解除勞動合同,簽訂社會繳費協議,由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代替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內蒙古大集體企業改制的原因及員工的安置問題處理方式,從中我們能看出大集體確實存在不少的問題急需進行企業轉型,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國企的發展和自主企業的發展。不過,在我們的企業進行改制的同事,還是要注重創新,明確任務和目標,不能進行盲目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