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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對總公司有什麼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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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的弊端:

設立分公司對總公司有什麼弊端?

1、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分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式複雜,開辦費用也較大。

2、要求比較高,設立分公司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只有國家授權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即國有獨資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設立分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較大。

4、分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需要獨立繳納所得稅,承擔的稅務水平相對比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