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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合同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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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合同有什麼規定?

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合同有什麼規定?

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你說的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籤合同,並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有具體案例嗎,個人覺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於總公司為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則,不是合同。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當事人。而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2、意志關係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而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於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3、財產關係不同

在財產關係結構上,子公司儘管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而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財產,而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4、財產責任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其一切後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主體,既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因此其經營後果應當歸屬本公司,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責任亦由本公司承擔。

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的董事會和法人組織,其所有的法律責任都有總公司進行承擔,所以必須聽從總公司所下達的相關命令。既然雙方之間也不存在有合同關係,只存在上下級關係。分公司是不能違背總公司所下達的命令。如果負責人不遵守總公司的命令,總公司可以開除該分公司負責人,重新指派負責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