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總公司對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追認有效嗎?

經營管理 閱讀(3.26W)

一、總公司對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追認有效嗎?

總公司對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追認有效嗎?

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你說的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籤合同,並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有具體案例嗎,個人覺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於總公司為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則,不是合同。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分公司經營所得屬於總公司,而不屬於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於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4、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

二、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分公司在本質上就是總公司一個分屬機構分公司可以單獨簽署自己的合同,但是簽署的合同範圍需要在總公司授權範圍之內進行同意的才能夠進行簽署,否則須不產生法律效應,總公司也不承擔帶來的後果。如果產生法律糾紛的話就有分公司的負責人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