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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立程式

合夥聯營 閱讀(1.8W)

一、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
二、召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人選,組成董事會,具體人數按公司性質、公司規模等來定,但一定是基數;
三、召開首屆董事會首次會議,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如有),聘任高管等。
四、修改公司章程。
1、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我國《公司法》第48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的通知。
根據公司法原理,召開董事會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對議題有所準備,以達到開會目的,有效、正確、及時解決公司面臨的種種問題。
公司法將有關會議通知事項留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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