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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與執行董事的職權責任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9.51K)

一、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責任有哪些

公司法人與執行董事的職權責任有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利益,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使公司權利。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公司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對外代表公司,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如《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再如《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通常為公司的行為,依法行使職責時所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公司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職權是由法律和公司賦予的,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出公司授予的權利範圍,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要承擔行政處分、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

二、董事長(執行董事)的職權責任有哪些

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從一定意義上講,董事會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是董事會機構的成員。一般來講,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

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若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只不過此種情形下,董事長代表公司不是因為他是董事長,而是因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長的許可權也就是主持董事會等,並沒有規定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權力。董事長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其參與方式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

(二)責任

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

三、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具體為: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此對於單位犯罪,涉及到“一責雙罰”的問題。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認定:一是該主管人員必須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二是對單位實施的具體犯罪活動負有直接的主管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當這些管理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所實施的行為導致單位犯罪時,這些管理人員才成為單位犯罪的處罰主體。

比如說偷稅罪:如公司會計因公司資金緊張,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擅自做主,採取重複填寫多聯發票的手段,在發票聯如實填寫所銷貨物的金額交給客戶,但對存根聯、記帳聯則另行開具比發票聯金額少的金額,存根聯用於應付稅收人員檢查,記帳聯用於記帳納稅,則單位會以涉嫌偷稅罪處罰,同時將對公司會計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

再如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行為主要有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等等。在對個人追究刑事責任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准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通常情況下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決定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不能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並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因此,雖然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日常活動、正常運轉無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將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要視其在公司犯罪過程中的行為而定。比如上述所述中的公司會計組織實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範圍之內,法定代表人對本公司的犯罪不知情的,則不能認定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負有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公司高管人員(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的義務,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務,不得使自己和公司的利益處於衝突之中。如公司高管將本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指示其下屬工作人員進行業務聯絡,並通過第三方與本應屬於公司的客戶簽約,損害了公司利益,則該高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公司破產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其他責任

1、資格限制

如在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7條之規定,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根據《公司法》第147條之規定,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再如娛樂場所因違反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2條之規定,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出境限制

如公司欠繳稅款的,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公司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樣,《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59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出境前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在出境前未繳清上述款項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上述款項的擔保。未提供擔保,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海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海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出境。

3、協助責任

當公司成為被執行人時,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到法院接受詢問,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之規定,要受到據傳;如法定代表人故意或指使轉移財產的,可能會受到拘留處罰。

法人負責經營、管理、監督,不得非法經營,藏匿處理資金;董事長負責會議、檔案、指導,不得受賄、非法佔有財產。法人和執行董事負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單位違反法規時,除處以罰金外,還會對公司責任人如法人、執行董事等處以刑罰。特殊情況如被吊銷和欠稅的有特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