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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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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流程是怎麼樣的?

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流程是怎麼樣的?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程式是什麼?

(1)根據我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半數表決通過後,股權方可轉讓。股東會討論股權轉讓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購買,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需股東之間協商並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應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的轉讓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一般規定。

(3)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登出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段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式才告完成。

如果公司因為運營等問題資不抵債,面臨破產,那麼是可以由股東來申請公司進行解散的,通常情況下首先是需要成立清算組,對於公司的一些資產和債務權問題作出清算,然後才能夠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