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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式離婚竟為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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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分割約定部分應予撤銷

“淨身出戶”式離婚竟為轉移財產

債務人在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後,速與妻子協議離婚,自願“淨身出戶”,債權人認為,該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將二人訴至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日前,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依法撤銷了債務人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查明,2018年,丁某因陳某拖欠貨款不還,將陳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陳某分期支付丁某貨款110餘萬元。但到期後陳某仍未按約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經查發現,陳某早在達成調解協議後不久,便與其妻子胡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並作了財產分割約定:兩套房產、一間店面全部歸女方所有,而男方除一處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承擔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務。

因調解協議未就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現陳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幾,胡某也並非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案件執行難以推進。

債權人丁某認為,陳某和胡某離婚是假,逃避債務是真,遂將陳某與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庭審中,被告陳某辯稱,與胡某離婚並非為了逃避債務,僅因與胡某性格不合無法繼續生活。關於兩處房產及一處店面的分配問題,是其與胡某夫妻之間的協議約定,其他人無權干涉。被告胡某辯稱,與陳某協議離婚是因為性格不合,並且雙方已辦理了離婚手續,兩處房產也已經登記到自己名下。況且,陳某也分到了宅基地使用權,故丁某無權撤銷自己與陳某的離婚協議約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陳某將其應享有的份額,以離婚協議書的形式無償轉讓給胡某,該無償轉讓行為造成了陳某償債能力下降甚至喪失,損害了債權人丁某的合法權益,故丁某可在債權範圍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也適用於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不合理的約定。關於胡某答辯稱陳某也分到了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該宅基地使用權較女方分得的財產價值而言,明顯偏小。故原告訴請撤銷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依法判決撤銷了陳某與胡某《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胡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與胡某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行為,確實造成了丁某對陳某所享有的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未能全部履行,侵害了丁某的合法權益。且在丁某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後,陳某便與胡某協議離婚並分割財產,該行為明顯具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故丁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於法有據,應予支援。據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