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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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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申請解散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清算程式:

(一)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登出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七)登出登記

可見,基本上股東要申請解散公司的都是因為公司的經營已經陷入了嚴重的困難,類似於董事長期衝突或者說沒有辦法召開股東大會等這些不正常的情況,最終都會導致的結果就是公司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其實,公司在解散之前本身就要召開股東大會決議的,通過以後要按照正常的解散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