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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法人股份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經營管理 閱讀(6.33K)

很多普通公民如果不太瞭解我國公司法的話,總是會覺得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公司一定是屬於大股東,因此佔有的股份也是比較多的。佔有公司股份的話,肯定是屬於公司當中的股東,但是不一定公司法人就必須是屬於公司的股東的。所以說關於,註冊公司法人股份問題是怎麼規定的這一問題,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註冊公司法人股份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註冊公司法人股份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明確告訴大家,依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執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也有董事擔任經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

二、法人代表與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簡單說,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不能對公司業務進行經營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籤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股東不具備經營權。如果將來企業出現問題,要是倒閉的話,企業的財產將有股東投資入股的份額進行分配。這時,法人只是經營者,不能對企業財產進行分配。

1、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由股東構成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股東會機構,但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規定只設董事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權力,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股東會,重大問題由董事會請示國家授權的機構決定。股東會不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股東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時,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2、法人:生活中人們說到法定代表人時總說成法人。但在法律上,兩者是完全不同的主體。

法人是指民法賦予權利能力的基於成員或者獨立財產所形成的團體,不是單個的自然人。民法學將基於成員的團體稱為社團,其成員相應稱為社員;基於捐助財產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的團體稱為財團。但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定義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並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後者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各類公司都是企業法人,但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法人作為團體,要像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樣以自己名義參與生活、介入市場,必須設有法人機關。法人機關由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構成。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法人機關中的代表機關的擔當人,是一個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對外活動的當然代表,其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對代表機關及其他經授權代表法人者實施的行為,負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也不同。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進行對外活動,必須有法人合法授權,否則其行為不能視為法人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第13條當中是有規定的,法人代表有的時候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東,因此,註冊公司法人股份問題是非常的顯而易見的,有些時候,如果公司的法人代表並不是公司的股東,這樣的話在公司肯定就是不佔有股份的。如果不佔有公司的股份,就不能和股東一樣對公司的利潤進行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