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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企業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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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企業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條件是什麼?

註冊企業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條件是什麼

1、公司必須依法設立。

公司的設立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領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的公司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的設立還需經審批程式。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必須依照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公司法第6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將公司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稱之為法人財產權,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由裝置、材料、工具等動產和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也包括企業名稱、工業產權等無形財產;但就公司成立時的財產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財產。公司成立時的原始財產由股東的出資構成,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方式出資,其中,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第83條)。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出資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為了確保公司具備必要的財產,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成立時的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財產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否則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公司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選用,但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屬於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公司法第25、82條),也為公司登記事項之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

公司必須具有完備的組織機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不同於很多其他法人組織的重要標誌之一。公司作為法人並無自然實體,必須設立公司機關以決定和實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組織機構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依據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大體相同而略有差異,主要表現為前者有較多的靈活性而後者有更強的規範性。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監事會。

公司要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它是公司實現其設立目的所實施經營的地方;公司還必須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與其場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關係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書狀之送達均以此為標準。依我國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4、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公司的獨立權利。原則上,對於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幾乎是與自然人一樣的獨立實體。公司若要與自然人一樣,就必須擁有權利。這些權利是非常廣泛的,如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包括不動產的權利、起訴和應訴的權利以及在公司目的範圍內從事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的權利。但是,基於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質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婚姻權、繼承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又如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某些權利應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與其經營範圍相一致。

(2)公司的獨立責任。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就意味著股東除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外,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這也是公司與其他型別的經濟組織形態如合夥、個人獨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的本質區別之一。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為了約束並且給大家制造一個良好的市場運營環境,關於註冊公司方面的法律條款,也跟隨時代的發展前前後後的調整了好幾回。我們看到最新的法律制度當中,比較大的變動就是註冊公司時的註冊資本不再像以前那樣,只要註冊公司就得一次性出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