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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什麼要債務重組

債務債權 閱讀(1.45W)
債權人為什麼要債務重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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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要債權人同意嗎


債務是對債權人償還財產的義務,它是否能切實履行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

為了更好的保證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在債務人想要轉移債務的時候就需要對其進行審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債務人的還債能力。

一般來說,債務人轉移債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沒有能力償還欠款,在債權人對其進行審查的時候,如果確實債務人沒有能力還債,那麼不妨考慮一下轉移債務。

但是並不是債務人有能力還債就一定是惡意轉移,有時候債務人是為了抵消自身的債權與債務。雖然債務人的還債能力並不能成為絕對的標準,但是債務人的還債能力卻能作為債權人考慮是否轉移債務的因素之一。


  (二)對承擔人的審查。

債務轉移後就由承擔人代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因此承擔人是否會償還債務就成為債權人必須考慮的因素。不僅需要審查承擔人的經濟狀況,還需要審查承擔人的誠信。必須要二者齊全,才能保證債權的可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