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有限公司的註冊要求
1、股東合乎法定人數
(一)一般來說,法定股東數須是五十人之下。
(二)特殊狀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能夠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實施認繳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金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即,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最低實繳註冊資金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金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金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金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成立公司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宜。
股東能夠用貨幣出資,還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能夠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可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可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該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可虛高或是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可少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3、股東一同制訂章程
公司章程是有關公司組織以及活動的基本規章。制訂公司章程不但是公司內部管理的必需,還是方便外部監管和交往的必需。
公司章程應該註明的事宜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字、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以及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宜與清算辦法、別的事宜。
4、建立合乎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必需有自個的名字。成立公司名字時還必需合乎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就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5、有固定生產經營地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地能夠是公司的住所,還可以是別的經營地。生產經營條件就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都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成立公司的起碼要求。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職權主要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案、審批董事長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決策方案,同時還可以對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經營方案提供必要的建設性建議,股東還可以行使其他規定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