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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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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兩類監事組成:第一類是股東代表,由股東選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員作為監事參加監事會;第二類是職工代表,職工熟悉公司,讓職工參與經營監督,體現職工利益,符合各國公司法發展的趨勢。監事會設監事會長一人,監事會監事會長從監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同意,僅負責如今和主持,其他權利同普通監事。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履行監事職務。

每個公司都會有監事會,監事會就是一個監督部門,為了防止董事會濫用權力,有損公司的利益,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二設立的部門。監事會會一直行使監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