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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肖像權做了哪些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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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肖像權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做了一定的修正,新的規定對於公民的肖像權有了更系統的規定,和肖像使用的限制,《民法典》關於肖像權做了專門的規定,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對於公民人身權的保護民法總則做了詳細的規定,肖像權是人身權中很重要的一個部分。《民法典》對於侵犯肖像權的違法行為做了全面的規定,對於公民肖像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肖像權做了哪些新的規定

一、《民法典》對肖像權的保護有哪些新規定

之前的法律條文對肖像權的認定多存在與商業行為中。在司法實務中,審判機關在認定關於“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構成肖像權的侵權構成要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理論與實務存在嚴重脫節和不一致,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一。並且將侵犯公民肖像權侷限於以商業為目的不利於保護公民權利。

     《民法典》避免在肖像侵權條文上做具體範圍限定,而是選擇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再結合該法第990條,等於在《民法典》層面為其他種類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預留了保護餘地。

法律上的這種細微改變,意味著國家在保護公民肖像權等人身權利上將更為廣泛。當前網路媒體和各種傳播媒介蓬勃發展,客觀上也導致侵權案件接連發生。新形勢下,多種形態和樣式的網路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法律本身固有的滯後屬性以及法治社會的價值追求(公民基本訴權和救濟應該得到保障),決定了國家不適宜在關涉公民維權的規範上限制太多。另外,這種改變也表明國家從立法上強化保護公民肖像權的深度。

二、肖像權的內容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裡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綜上所述,《民法典》肖像權的規定是在社會發展的情況做得調整,這一調整有利於公民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肖像權,同時,該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性指導,公民肖像權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權利,《民法典》中關於肖像權使用得法律行為做了規定,對公民肖像權的使用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