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提供中醫藥服務需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1.42W)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在歷史發展中積累下來的寶貴財富,有著深厚的科學內涵,發展至今為人類健康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家中,健康服務業得到蓬勃發展,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也多了起來,規範中醫藥服務行業標準,讓中醫藥更好的造福於人類,保護人民健康。

提供中醫藥服務需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定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社群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第十三條 國家支援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十四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稽核、釋出。

第十五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稽核、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