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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了財務負責人怎麼辦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35W)

當公司由於各種原因而倒閉(非財務人員違規操作而導致),那麼,只要財務人員工作是依法依規的,就不應為公司倒閉承擔責任,當然,如存在財務工作失誤或違法違規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1、財務部門工作人員的職責,是按照國家及公司制定的相關法規制度從事財務工作;
2、如財務人員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那麼也就不應承擔作為財務人員的責任;
3、當公司由於各種原因而倒閉(非財務人員違規操作而導致),那麼,只要財務人員工作是依法依規的,就不應為公司倒閉承擔責任,當然,如存在財務工作失誤或違法違規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4、公司採購(或接受勞務服務)所發生的欠款,一般來說,該經濟業務由公司業務部門直接對應,作為財務人員,只是依法進行賬務處理,欠款的產生存在多種原因,必須查實後才能界定具體責任人,那麼,對於所有經濟業務,只要財務人員及時完整、真實合法進行了財務處理,如實披露相關財務資訊,也就不需擔心擔責。
根據《會計法》第42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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