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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經營管理 閱讀(4.58K)

一、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屬於上下級關係的,應該按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屬於兩個獨立法人主體,就看合同如何約定。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嗎?

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嗎?哪些合同是無效的嗎?

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本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係。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在現在生活很多的招聘單位在進行招聘的時候,都是通過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招聘,但實際上工作地點和工作的一些權力都是屬於分公司的,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和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於勞動者的權益方面來說的話,也是會得到法律的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