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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未經授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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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未經授權是否有效?

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未經授權是否有效

1、分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未經授權一般是有效的,但分公司自身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未經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外簽訂施工合同,公司可能不會承認該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不會承擔基於分公司擅自簽訂合同導致的民事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4、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範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範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影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影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檔案;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總之,合同當中所涉及到的這些事項是分公司有能力完成的,而且合同本身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不能因為沒有經過總公司的授權就判定這份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作為分公司的負責人來講,也最好不要在重大決策上完全都不尊重總公司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