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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否有效嗎?

經營管理 閱讀(1.42W)

一、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否有效嗎?

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否有效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具有對個簽訂合同資格的,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的保護。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於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範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二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首先,由於分公司是沒有自己的法人組織,所以如果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需要由總公司來進行承擔。所以總公司在給予分公司合同授權方面會有一定的限制。在分公司簽署合同時,只有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之內發生的相關法律糾紛,總公司才會為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