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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母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的行為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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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以母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的行為是有效?

分公司以母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的行為是有效

分公司以母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的行為是有效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自營業,具有獨自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自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特徵主要有哪些?

1、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是分公司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是分公司沒有獨自財產,其經濟與隸屬公司是統一進行核算,分公司的所有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分公司佔有的財產是總公司的財產的一部分,分公司所有資產將被列入總公司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是其設立程式與公司設立程式不同,分公司設立僅需進行簡單的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完畢;

4、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是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也沒有董事會,分公司不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5、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是分公司沒有獨自的公司名稱,其名稱只要在隸屬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其實分公司在日常經營的過程當中,並不需要任何情況下都以總公司的名義去籤合同的,因為分公司本來就有獨自籤合同的權利。但不管怎麼來說,分公司畢竟沒有法人資格,所以說,分公司每籤的任何一份合同法律後果都是總公司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