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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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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有設立一個股東會,監護會還有一個董事會,股東會屬於常設的機構。那麼關於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解散,公司的合併,增資減資等都是屬於重大的事項,對於這樣的事項要通過股東會決議才行。

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

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的表決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同時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此外,由於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作出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公司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按《公司法》制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一般決議(又稱為普通決議)只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簡單多數通過即可。當然無表決權股份不應計入公司股份總數,也不得參加表決。

(2)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這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是為特別決議程式。對於特別決議所須表決權數,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須為出席股東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公司法未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持有最低股份數。主要考慮是召開股東大會會議,須依法定程式通知股東,股東不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表明其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股東大會即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按照法定所需表決權數作出決議。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提高公司決策效率。但是,這一做法可能導致股東大會決議不能代表多數股東的意願,在股東之間引起糾紛,未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甚至可以另外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導致公司僵局。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最低股份數。

公司法重大事項決議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公司的增減資本,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的解散,也是重大事項,解散之後還涉及到財產的清算,以及破產程式申請等內容,所以整個公司法都是有聯絡的,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