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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效力 閱讀(6.35K)

合同的簽訂包括有起草、審查、訂立等各個環節,不管是哪個程式,訂立合同都應該依法進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形式要件,以避免合同無效。不過,有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呢?如果所訂立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而是無效合同應該如何處理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一、哪些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從這些情形中可以歸納出兩點;

一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才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對於違法的合同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合同違法可以分為目的違法、標的違法、條件違法和方式違法等。例如,行為人旨在從事走私的委託行為,以禁止流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行為,附加不法條件的贈與行為,行為方式將產生違法後果的合同等等。

二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方面有的屬於法律未作出強制性規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強制性規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壞,依然要針對這類情形作出合同無效的處理。

此外,如果合同的條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儘管它在形式上表現為是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因為這些合同條款明顯有失公平,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無效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6條),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與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的處理類似。不同的是,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決定了法律不僅要使這些行為無效並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且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侵犯了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還應使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即當事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因其具有違法行為而應承擔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如追繳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吊銷營業執照等。

《合同法》第59條特別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雖然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就意味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就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在合同確認無效後,對於已經交付的合同財產應該予以返回,如果因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還需要進行賠償損失。實踐中,如果您因合同無效而遭受了一定的損失,要懂得如何維權。如果您不知道具體該怎麼做,可以諮詢一下合同法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