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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訴訟權是什麼意思

經營管理 閱讀(4.63K)

作為一個公司的股東來說,應該能夠有對整個公司行使相關權力的能力,那麼公司法的股東,訴訟權又是什麼意思呢?根據有關的說法,股東代表訴訟,就是指公司在受到侵犯的時候可以提起訴訟,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進行。

公司法股東訴訟權是什麼意思

一、股東代表訴訟權是什麼意思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式

1、“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

股東具備了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資格,並不等於股東在公司遭受不正當行為損害時可徑行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公司拒絕或怠於由自己直接向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股東未徵求公司是否就該行為提起訴訟的意思前,不應該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訴訟。

只有在股東請求監事會、董事會等採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訴訟請求,而公司明確拒絕股東請求或者對股東請求置之不理時,股東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就是各國公司法通常都規定的“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也稱前置請求規則。律師對此的理解是:公司是與股東個人相對獨立的法人,股東代位公司行使訴權,必須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資格。同時,這種“竭盡公司內部救濟”的方法可以給公司檢查自己行為的機會,如果公司管理層同意股東的控訴請求,公司便有機會和原告在正式起訴前達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條即規定了該規則,即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該請求公司的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其請求得不到滿足,公司沒有合理的理由卻最終拒絕或怠於起訴,股東則可以提起代表訴訟。但在諸如有關財產即將被轉移、有關權利的行使期間或者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等緊急情況下,股東有權立即提起代表訴訟。可見,前置程式的設定能夠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也能夠促使公司提起訴訟,避免濫訴。

2、股東代表訴訟的和解與撤訴之司法審查

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過和解的方式來解決股東代表訴訟的實體問題,是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然而,股東代表訴訟的和解與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於股東個人的利益有可能與代表訴訟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發生衝突,若原告股東在代表訴訟中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自動撤訴,從而在訴訟之外得到個人的不正當利益(例如由公司高價收購其股票等),則完全背離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制度目的。

公司法中已經規定了股東可以對公司有行駛證的權利,因為股東就是整個公司的代表人,如果涉及到股東訴訟權的,意思就是可以當公司的財產情況受到侵犯的時候,公司就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來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