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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上市公司法人股票程式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6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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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上市公司法人股票程式是什麼?

一個公司一旦上市就是一個比較規模大的企業,會有很多的問題要及時的解決,有限公司的股權在民事執行中屬於一種特殊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遵循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執行規則,那法院拍賣上市公司法人股票程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執行程式中股權的強制拍賣

拍賣是人民法院在執行股權過程中最常用的一種處置方式。相對變賣、協議作價來說,更為公開透明。

1、拍賣機構的選擇。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拍賣機構,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隨機確定。如果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拍賣機構。

2、拍賣中的特殊問題處理

(1)保留價的確定。在股權拍賣中必須確定被拍賣股權的保留價。確定的保留價以評估價為基準,第一次拍賣時保留價不能低於評估價的80%。司法實踐中大都直接以評估價的80%確定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流拍,再行拍賣的,人民法院一般都會降低保留價。根據最高院規定,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事實上,人民法院為了確保能拍賣成功,大都在前次保留價的基礎上降低20%確定下次拍賣的保留價。

在保留價確定之後,按照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如果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抵押權或者質權等等)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此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作出回覆。申請人如果要求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會予以准許,但會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如果最終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2)股權的權屬情況。股權在拍賣前,人民法院會調查清楚股權到底屬誰所有,保障股權的權屬沒有瑕疵。如果在工商登記中的股東並不是實際的股權所有人,一般要通過確權訴訟才能最終確定。隱名股東一旦發現其股權被作為工商登記“股東”的財產被強制執行的,應及時行使執行異議權,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3)拍賣公告。人民法院在股權拍賣前15天會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發布的範圍及媒體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人民法院會予以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提出該要求的當事人自行承擔。

(5)參加拍賣的保證金。申請參與股權拍賣的競買人必須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不得低於評估價的5%。但是申請執行人如果參加競買的,無須繳納保證金。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直接衝抵價金,其他人交納的保證金在成交後3天內退還;未成交的,所有保證金均在3日內退還。

(6)通知優先權人和優先權處理。人民法院會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即其他股東)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所有股東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根據公司法第76條規定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各股東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該股東;如有更高應價,而各股東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多個股東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籤方式決定買受人。股權設定質權的,質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質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7)債務人持有的股權價值超過債權金額的處理。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僅就債權金額對應的股權進行拍賣,不宜將該債務人的股權全部進行拍賣。但是如果債務人同意全部一次性拍賣的,人民法院也會允許。

(8)流拍的處理。拍賣流拍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如果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籤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返還給該股權所有權人。

(9)多次流拍的處理。人民法院最多組織三次拍賣。如果三次均流拍,而申請執行人

二、人民法院可以對股權採取的執行措施——凍結

有關上市公司的股權執行問題,最高院專門釋出了《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28號,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股權執行規定”)。但是對有限公司的股權執行規定則相對分散、不繫統,散見於公司法、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中。

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可以凍結被執行人在公司中的股權。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一種相對禁止股權轉讓的強制措施。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可以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紅利分配請求權、知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行使該權利不僅會使自己得利,同時還會使公司和其他股東受益,主要包括參與管理權、表決權等。 股權凍結的目的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如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如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股權及收益。而股權凍結並未否定股東資格,也不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29條的規定,股權應屬於規定中“其他財產”,凍結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人可以申請延長凍結期限,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實踐中有些法院可能會依據該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股權的凍結期限,而參照適用上市公司股權執行規定,則凍結股權的期限為一年。

三、執行程式中股權價值的評估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4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除非當事人申請無須進行評估。股權價值評估是股權拍賣必經的前置程式。

1、評估機構的確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人民法院編制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201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不再編制評估機構名冊,由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機構,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活動。評估機構確定的方式變更為“隨機的方式”一種。現在人民法院一般採用搖號或者抽籤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2、評估資料的取得。被執行人及有限公司應當主動提交會計報表等資料供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果相關方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3、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完成評估之後形成評估報告遞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報告之後傳送給當事人、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公司的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式嚴重違法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人民法院有權力對評估程式、評估結果進行監督。或者其他債權人又不願意以股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會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的,則人民法院會解除對股權的凍結措施。

公司的發展離不開一個核心人物而這個核心人物一般是公司的法人以及股東,對於公司的管理有我國有公司法來進行管理,股東對於公司有著很大的影響,在股權拍賣上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來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