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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式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2.07W)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會有哪些重整的法律程式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於這公司破產是怎樣來說明的?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資料,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你有一定幫助。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式是什麼?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式是什麼

一、上市公司重整申請

1、債務人(上市公司)依據《破產法》規定直接申請法院進行重整(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

2、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債務人(上市公司)進行重整(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

3、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重整裁定

重整裁定由破產案件受理法院作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1、重整期間: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由此可見:重整的法定期間為六個月,最長不能超過九個月。債務人或其管理人與債權人的減債談判,與戰略投資人資金或資產進入債務人的談判、債轉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重整計劃都應該在這一期限內完成。任務之艱鉅,時間之緊迫是可想而知的。如何充分運用重整期間是對重整參與各方戰略決策和智慧的重大考驗。

應當強調的是,如果在上述期限內不能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法院將依法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重整裁定作出的時機把握

《破產法》雖然對重整作出了具體的期間規定,但對於重整申請審查批准的時限未作硬性規定。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無不希望當地上市公司重整成功,這對於職工就業、社會穩定、政府稅收等均有益處,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配合也是重整參與各方能否重整成功的關鍵。

重整參與各方在就減、免債務(包括債務清償或延期清償方案)、戰略投資人的資金或資產注入方案、上市公司原股份相應變更方案(股權轉讓)等等重整計劃草案基本達成一致時,再請求法院作出重整裁定,重整參與各方在時間上就會爭取主動,增加了重整成功係數。

三、重整計劃草案

1、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

重整計劃草案由債務人或其管理人制定並提交,具體由債務人的財產和營業由債務人或其管理人掌握來確定。

2、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了重整計劃草案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人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股權轉讓、債轉股、定向增發等等重整方法多種多樣,均應屬於“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因此說:重整計劃草案是一個內容複雜的綜合性企業拯救方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在表決前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並回答詢問。

1、債權人分組表決通過:根據債權種類一般分為:有財產擔保權、職工、稅款、普通債權等組;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可以設出資人組;普通債權人是否設小額債權人組由法院視情況決定。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2、部分表決組未通過的、提案者可與該組再次協商通過。

3、法院強制性批准:破產法第87條規定了六項條件,重整計劃草案只要全部符合該六項條件,法院有權強制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五、上市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的資訊披露與證監部門的監管

上市公司的破產不僅涉及到《破產法》,還涉及到《證券法》、《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資訊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由於上市公司進入破產程式並不意味著其股票交易的當然摘牌(退市),所以仍應及時履行其資訊披露義務。

1、資訊披露主體:上市公司或接管其財產和營業權的管理人。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明確了應披露的資訊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四大類。但未涉及上市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應披露的重大事件。

2、具體在破產重整階段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應披露的重大事件

(1)、破產重整申請;

(2)、裁定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文書;

(3)、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借款數額及所設定的抵押資訊;

(4)、重整計劃草案;

(5)、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情況;

(6)、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法律文書;

(7)、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劃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資訊。

(8)、重整階段上市公司高管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資訊。

應當強調的是:法院公告不能代替債務人的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證券交易所即會對該股票給與“退市風險警示”,監管部門也會給與特別關注。上市公司除及時披露相關資訊外,還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破產程式的程序、重整進度、職工安置預案等,以便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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