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總公司和分公司籤銷售產品合同是否合理

經營管理 閱讀(9.52K)

一、總公司和分公司籤銷售產品合同是否合理?

總公司和分公司籤銷售產品合同是否合理

1、總公司和分公司籤銷售產品合同是不合理的,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這種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籤合同,並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2、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於總公司為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則,不是合同.

3、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4、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影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影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檔案;

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分別可以對外單獨的簽訂合同,但絕對不是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自己籤合同。如果總公司有什麼重要的工作需要安排給分公司去完成的話,總公司一般都是直接下命令的,而不是以商量的口吻去和分公司協商某些合作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