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全體股東違反章程規定可以除名嗎

經營管理 閱讀(1.26W)

全體股東違反章程規定可以除名嗎

全體股東違反章程規定可以除名嗎

不可以進行除名,《公司法》規定了股東資格喪失的幾種情形,但沒有除名的規定。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有可能喪失其股東資格:

1、股東自願、合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

2、人民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

3、對股東會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4、自然人股東死亡;

5、法人股東解散或破產;

6、公司解散或破產。《公司法》中未涉及除名問題。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自治條款不能成為強制處分股東私有股權的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該條似可作為公司強行轉讓股東股權的依據。章程的另行規定是針對股東股權轉讓的受讓主體、受讓程式及優先權行使等非實體處分權方面的規定,而不能針對股東是否進行股權轉讓這一實體權利進行。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前三款開頭所述:“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均以股東本人同意轉讓股權為先決條件,這充分說明,只有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情況下,才涉及到章程對上述非實體權利進行自由約定的問題。

允許公司將股東除名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修訂後的一個最大亮點就是加強了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但如果確認公司依據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將股東除名合法,則顯然對中小股東不公平,可能導致某些控股股東據此消除異己,任意剝奪中小股東的股東資格,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在公司經營效益好時,以控股股東的優勢強行在股東會上形成決議低價收購中小股東的股權,而在公司效益不好時,以高價將股權轉讓給中小股東。因此,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東股權以將股東除名的行為,違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則,違背了《公司法》保障中小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的目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決定股權既是股東的身份權也是財產權,不能因除名喪失。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雙重性質,但資合性大於人合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享有的固有權利,是股東的合法財產權,股東合法財產的處分權,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均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在沒有經股東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強行轉讓其股權的行為,是對股東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因此股東資格非經股東自願或法律規定不可被剝奪。

公司只要是重大決策,都得通過股東會決議,並且要通過三分二的股東同意,才可以辦理,比如說公司的法人更換、公司的股東更換或者是公司的註冊資本增減。變更這些是需要到工商局辦理的,辦理的時候就需要出具股東會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