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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可以享受股東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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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可以享受股東權利嗎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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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有股東權利嗎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係,但最常見的是委託關係。對於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並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就此也作了原則規定:"經他人承諾而以其名義認購股份者,承擔與他人連帶繳納的責任"。這雖然是就隱名股權面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債權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繳付義務所作的規定,但依此可以推斷出隱名股權共享共責的法律特性。既然隱名者應與顯名者一同對外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那麼為什麼不能承認隱名股東相應的股東權利呢儘管有人主張形式說更符合商業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形式說更便於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以及對外關係的明確。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有關"股東"定義所指的第一類物件為前述以自已名義持有股份並記載於股東名冊者,第二類物件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權人,這一受益權是在公司存檔的股份代管人證書上授與的。亦即公司股東或股份登記簿明確區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者,兩者皆為公司合法的股東,此處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對公司而言顯然處於明知的狀態。另一類隱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並非明知,僅僅發生於隱名者與顯名者之間,僅此兩者之間就股份持有達成交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