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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股東除名決議的有效期是否有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2.17W)

一、股東會股東除名決議的有效期是否有規定?

股東會股東除名決議的有效期是否有規定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後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3、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5、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6、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8、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二、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瞭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瞭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公司各位股東之間所擁有的權利理論上都是平等的,公司的運營事關各位股東的切身利益,因此,當某些股東做出了一些對公司不負責任的行為的時候,其他各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對該股東進行除名。如果股東會議最終的決議是除去該股東的名字,沒有特殊約定的,這種決定一直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