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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董事長是如何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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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高管的名片上面印著董事長的稱謂,這也是公司內部最高管理人員。董事長的職權範圍很廣,在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我國《公司法》對董事會有特別的一個章節做出說明,可以說是規定的條款非常詳細。那麼,《公司法》中的公司董事長是如何產生的?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公司法中的公司董事長是如何產生的?

一、公司法中的公司董事長是如何產生的?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根據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所以也不一定有董事會,但至少需從股東選出一席董事(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董事會,至少要設三席董事。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二、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董事的任職期限是多久?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綜上所述,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重要的部門,其成員人員不得少於三人。董事應該包括職工代表、公司管理人員等,任期是三年。根據公司法中的公司董事會方面的規定,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某人要擔任董事長,需要經過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