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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6、子女狀況等等。二、離婚訴訟通常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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