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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和董事長的區別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6.95K)

一個公司的成立離不開各個不同部門的建構,不同部門之間聯絡和影響都制約著公司的發展。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需要確立公司的董事長以及公司的責任法人,對於公眾來說這兩個職位非常陌生。接下來本文就重點探討一下公司法人和董事長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人和董事長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人和董事長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雖然是兩個稱謂但其實就是一個人。一般小公司的職務如下: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但執行董事和經理不能兼任監事.如果有董事長,則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最少3人.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業,有相應法律後果仍要承擔相應責任。這沒什麼不公平的,法定代表人本來就應該親自管理企業,如果不親自管理企業也應該委託其信任的人管理,並進行相應監察。如果什麼該做的都不做,承擔責任不應該嗎?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自己事,你說的方式並不違法。不過,如果不想管公司,又不想負責任,最好是不要做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為好。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不限於經濟組織!根據《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物件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是法人,看他的營業執照就知道,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那就是企業法人,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法人兩字,肯定不是企業法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一個公司對於職位的要求並沒有那麼嚴格,或者公司的股東相對較少,那麼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長就是指同一個人,另外這個職位對於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公司內部應當慎重選擇。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