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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罷免董事長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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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一個公司裡面,都會有一個最高的決策人,這個人就是所說的董事長,董事長也是經過股東們選出來的,那如果這個董事長做錯了事,那樣怎麼撤掉董事長這個人的職務呢,那就來了解一下新公司法罷免董事長是怎樣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新公司法罷免董事長是怎樣的?

一、新公司法罷免董事長是怎樣的?

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一般來說應該有以下步驟:

1、將罷擴音案提交董事會稽核後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2.由董事會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如果僅罷免董事長的職位,保留董事資格,則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如果連董事的資格都予以罷免,則若導致董事人數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股東大會選舉新任董事,進而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

二、董事長能罷免總經理?

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董事長個人不能罷免總經理,可以提議經董事會通過罷免總經理。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該如何產生?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但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也就是說,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四、董事長一定是股東嗎?

沒有規定董事長一定是股東。董事長只不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是總經理,擁有公司的是股東。但不要以為董事長是擺設,他有權力解僱總經理。主要任務是執行股東決議。參照公司法。董事長理論上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但為什麼讓人以為只有股東可以做呢。股東們可以決議誰當董事長,包括股東自己也可以提名。公司投票都是一股一票制的。(除去一些特例)擁有51%股票的股東,提名自己當董事長,自然順理成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新公司法罷免董事長是怎樣的?其實在公司法沒有什麼罷免董事長的規定,這些都應該是公司內部的規定,如果覺得這個董事長沒有領導的能力,那麼可以開董事會,如果董事會上的股東超過了一半支援罷免董事長,那麼這個人就沒有當董事長的權利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