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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在企業改制後的歸屬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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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會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企業資不抵債。在出現這種情況之後,企業可以通過改制的方式來扭轉目前的書面,以獲得新的生機。企業改制的方式有多種,無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會對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有一定的影響,債務在企業改制後的歸屬是怎樣的?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債務在企業改制後的歸屬是怎樣的?

一、企業改制後的債務歸屬是怎樣的?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

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登出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註冊為新的企業法人,所購企業法人被登出的,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應當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

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二、企業改制的方式

各類企業的改制方式從總體上分為: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

(一)整體改制

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範的企業。整體改制特別適合中、小型企業改制。

(二)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部分改制比較適合於大型企業的改制,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業改制一般有內啟動、外啟動和內外啟動相結合等方式。

1、內啟動主要是吸收企業內部職工包括經營者入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2、外啟動就是通過其他所有制企業整體兼併、收購或控股參股國有企業。

3、內外啟動相結合則是既有一塊是引進外面優勢企業的,又有一塊內部職工入股。

無論是內啟動還是外啟動,都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形成內外部共同參股的多元投資主體企業。

企業改制的方式包括了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它們在債務歸屬的處理上有所不同。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都會涉及到企業改制,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經過職工大會的同意,而私有企業的改制則需經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