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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3.09W)

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司法解釋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祕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祕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質資料的,依照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十二條

使用電信網路傳輸資訊的內容及其後果由電信使用者負責。 電信使用者使用電信網路傳輸的資訊屬於國家祕密資訊的,必須依照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祕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祕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儲存裝置儲存、處理國家祕密資訊的;

(十一)擅自解除安裝、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