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的法律問題

債務債權 閱讀(1.03W)

企業改制與債務債權的關係是互不可分的,在企業改革中如何避免疏漏的債務,從而導致企業造成了不良影響,解決債權債務的問題也是維護了自身的利益,在此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的法律問題。

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的法律問題

企業改制的含義

企業改制,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進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其資產被改制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所接受;

(2)承擔債務式兼併。即兼併企業以承擔被兼併企業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

(3)購買式兼併企業。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企業的資產。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已列,人購買的價格之中,被兼併企業的財產整體歸屬於兼併企業;

(4)吸收股權式企業兼併。被兼併企業所有人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即財產(包括債權)減去債務的價值作為股金投入兼併企業,成為兼併企業的一個股東;

(5)控股式兼併。即兼併企業僅取得被兼併企業出讓的部份股權,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實際上是改造成股份企業,原有資產仍為被兼併企業擁有。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企業法人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資基礎。法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般擔保,並以具體財產償還債務。由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被改制企業的債務,是法人獨立財產製度的客觀要求,是維護市場交易信用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要求。同時,在改制實踐中,無論是實行企業兼併、出售,還是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是在對包括債權債務在內的企業淨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通過作價、折服、轉股方式實行產權轉讓的。凡納入企業淨資產的原企業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不違反該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意願,更不存在損害該企業其他股東利益的問題。

企業合併與分立後債務的承擔問題

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被改制企業的債務,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據的。

關於企業合併與分立後債務的承擔,在《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規定的更為明確:“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繼承。”

債權債務的繼承取決於企業產權的轉讓和法人主體的變更。採取增量吸股、存量轉股、先股後還等吸股方式,將企業由單一的全民或集體投資改組為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業法人組織或投資主體發生了變更,並不中斷法人人格的同一性,變更後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其變更前的債務。控股式企業兼併的法律後果是將被兼併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企業作為發起人或股東之一,與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企業的新設合併和股份制改造。

(1)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和吸收股權式企業兼併,實際上就是企業合併中的吸收合併、脫殼經營等形式的企業分立改制,符合企業分立的特徵。企業法人的合併與分立是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

(2)託管經營是效益較好的企業受行政委派或與虧損企業商定,利用自身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一定時間代為經營虧困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託管經營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公有民營)一樣,嚴格地說只是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不涉及企業產權的轉讓,企業法人主體沒有發生變化。因而,被託管企業在託管前的債務應繼續由被託管企業承擔。

(3)小型國有、集體企業通過協商定價招標投標、拍賣等形式將產權轉讓給經營者或其他自然人,由該買者按個體工商戶或獨資、合夥形式的私營企業經營的,企業法人實體不再存續。購買者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和私營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與原企業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區別,不能成為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承繼者,原企業的債務應由主管部門負責清償。至於企業出售後執行兼併或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即先售後股)的,企業出售只是改制的一個環節,其法律後果應與購買或企業兼併和股份制改造相同。

由此可見,企業改制的形式是多樣化的,吸收股權式企業、控股式企業和小型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的承擔債務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另外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未落實金融債權債務的不得進行改革,企業在改制中,不論採取哪種方式進行改制,都需要依法落實金融債務。以上就是企業改制和債權債務的法律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