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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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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是什麼?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是什麼?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條件,是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要素

⒈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⒊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⒋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人的行為。

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贖回行為和回售行為發生的具體市場條件。

⒌轉換價格修正條款。轉換價格修正是指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後,由於公司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分立、合併、拆細及其他原因導致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而對轉換價格所做的必要調整。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不同的債券型別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