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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併購流程方式及有關協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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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是很多公司的一種方式,不僅只是許多海外的公司有併購的行為,我國國內也有許多公司有併購的行為,尤其是上市公司。那麼保險公司併購流程規則是什麼?在併購的過程中該注意哪些事項?本站為您解答。

保險公司併購流程方式及有關協議有哪些?

1、保險公司併購流程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公司併購合併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註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涉及行業准入、經營者集中申報、國有股權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在取得批准後進行。

第五條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的有關各方必須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收購合併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保險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保險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2、保險公司有關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自簽訂收購合併協議起之前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關係情形的視同關聯方。

第二十八條 兩家或以上投資人投資入股同一家保險公司,時間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如無相反證據,則視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活動中的投資人可不適用《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投資保險公司年限的規定。

第三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活動中的投資人可採取併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第三十一條當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時,由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併。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進行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活動,在收購合併完成後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佔保險公司註冊資本超過25%的,應當符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的相關資質規定。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互助組織的收購合併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結合上述來講保險公司併購流程主要有三個階段,在這一過程中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他股東進行洽談,初步瞭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具體概括為對收購物件的選擇,收購時機的選擇,收購風險分析,目標公司定價,制定融資方案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