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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董事會組成和設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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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董事會組成和設定是如何的?

國有企業董事會組成和設定是如何的?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的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國有企業董事會具體職責範圍: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擔任。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有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一般情況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通過上述內容可知國有企業都會設立董事會,其組成為三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是股東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