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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獨立董事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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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獨立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獨立董事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目前而言,我國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作的具體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部門規章中關於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部門規章中所作的特別規定。

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獨立董事僅在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可以更客觀地看待公司的利益,在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職位,有助於加強對公司的管理,同時對於公司的發展也有更大的好處。我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