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兼併收購>

被收購企業職工有補償嗎

兼併收購 閱讀(1.48W)
被收購企業職工有補償嗎
律師解析: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並不能影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連續計算,不能以此事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在新單位連續計算,同時應在新企業的勞動合同中表明原企業的工作年限,新企業要承認。
若企業被收購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的,此時職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